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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社会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11-03

劳动合同缺少社会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

去年3月,我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广告,遂前往应聘。该公司经过面试后,决定聘用我。在面试的时候,该公司告知了我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并询问了我有无补充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我从第二周开始上班。上班后一周,公司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缺少了社会保险的条款。我听说,缺少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请问,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否有效?

解答:该书面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也就是说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从此条来看,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成立和生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并不产生影响。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要求补缴保险费。

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其他必备条款,也应作上述的理解与处理,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应具体分析缺少条款对整个合同的重要性,再作结论。如果合同缺少签订主体,应该认定为合同欺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构成非法用工;如果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应作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如果缺少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或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该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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