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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30日内成功离婚)
更新时间:2018-11-01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579号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XX村XX组。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2018年5月21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 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尹 显 刚
二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洁 莹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原告陈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立好案后,原告陈某某告知本律师,他们已就协议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原告未起诉前,双方不能就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后这么快就成功协议离婚,这并不是巧合,向法院起诉肯定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因为很多人并不想去法院打离婚官司。在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办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不乏在起诉后双方就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这是不是有点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味道呢?由于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并未见到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证,且考虑到涉及原告陈某某的隐私,所以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本律师并未要求其将离婚证拍照给我。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先不给原告向法院撤诉,开庭当日双方均未过来,所以法院按撤诉处理,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这样处理,也有其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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