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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起诉后39日即成功离婚)
更新时间:2018-10-29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60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X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53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川,女,199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53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杨某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2日生育女孩杨某彤,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川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川婚生小孩杨某彤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并由杨某某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川对小孩杨某彤享有探视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结婚时所带的摩托车、电视机等嫁妆被告杨某川自愿留归小孩杨某彤;
四、原、被告于2015年在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修建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修建房屋欠被告娘家人的款项由被告杨某川负责偿还,原告杨某某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已经支付)被告杨某川人民币60 000元(包含被告父亲为原、被告修建房屋的工资及所欠被告娘家亲属的债务);欠原告亲属的款项由原告杨某某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平
二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婷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川离婚纠纷一案,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作为杨某某的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成功达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目的。本案原、被告的矛盾其实特别大,尤其是两边的父母之间的矛盾,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处理,离不开法官、律师为本案做的积极工作,否则很难一次性就离婚。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认为,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感情了,那么好聚好散是最好的选择,拖着不肯离婚,对双方的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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