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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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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衣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更新时间:2018-10-25

当事人:

原告:某制衣公司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和某社区居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该居委会将位于某工业园的场地以及厂房占地共计6.87亩左右租赁给原告使用,期限从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2012年因涉案地块涉及退城进园工程,原告因拆迁问题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告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向原告邮寄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退城进园拆迁工作虽已经开展,但政府并未对该地块房屋进行房屋征收,也未作出过征收决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的信息尚不存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一定的的前提条件:该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该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虽然原告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被列为该区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征收决定,客观上被告也的确未对该地块作出征收决定,亦未实施任何事实上的征收行为。因此,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不存在,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无违法之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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