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健律师
全国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105
好评人数
2055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缺乏毒品、赌资的等证据的毒品案件案例
更新时间:2018-10-25

案情简要: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在杜某的授意下,从杜某的住处将800克毒品交给丰某某,杜某称让张某用家里的电子秤称过重量,张某交给丰某某时,双方没有对话,也没有当面称重,没有当面资金交易,之后丰某某将赌资转给了杜某。张某辩称,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杜某让自己转交的包裹是毒品,也没有对其进行称量,杜某和丰某某的交易自己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事后杜某也没有分钱给他。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为从犯。

本案案发距离涉案毒品交易时间已有近半年时间,涉案的毒品、毒资等关键证据已经不存在。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为从犯,认定的毒品数量为800克,毒品种类为“氯胺酮”。因为本案并不是现场抓获,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在其他被告处查获的毒品,交易的资金往来。

根据2008-12-2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律师辩护重点:

1.关于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没有查证属实毒品、赌资,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吻合,并且对于同一事实前后所说多个版本且有各种矛盾,律师提出几名被告人对于同一问题的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多达10余处,因此,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关于本案的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

因为没有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在丰某某处查获的毒品是否就是本案涉案的毒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并且根据丰某某的供述,毒品来源并不仅仅是杜某,因此,对于本案毒品种类的认定缺乏关联性、客观性。

本案中缺乏重要的物证——电子秤,公诉机关仅凭交易的金额和当时的毒品市场价格推算本案交易毒品的数量,这样做出的认定严重缺乏客观性。

3.对于张某的罪名认定也不准确,根据本案证据,无论张某是否明知当时交给丰某某的包裹是毒品,因为没有事前合谋、事后分赃,其行为更加符合窝藏、转移毒品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王健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健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0558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