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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签阴阳合同引纠纷诉至法院——北京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18-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2011年4月8日,我从马女士公证的委托人王女士处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家园5号楼2门X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后发现无法收房,所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为串联交易,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判令7日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马女士名下。后我依据判决前往甲市乙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所有权证书撤证手续时,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判决书中确认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与当初过户时提交登记中心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个合同,即民间为避税而广泛使用的阴阳合同,法院未判决确认两份合同一并无效,因此无法办理撤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我和马女士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马女士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案外人王女士作为马女士的代理人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马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女士,房价款为80万元,并就房款给付、过户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4月8日,马女士作为出卖人(王女士系马女士委托代理人)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就涉案房屋,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24万元。2011年4月8日,李女士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2011年,李女士将马女士、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女士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李女士,马女士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2011年4月3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判令李女士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至马女士名下。2012年6月29日,法院出具(2011)朝民初字第20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李女士与马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李女士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马女士名下,并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及马女士的其他反诉请求。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于上诉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后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李女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现李女士诉至本院,称为了办理过户签订了阴阳合同,李女士与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判决确认无效,但未对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予以处理,因而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确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马女士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四、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李女士与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针对的均是涉案房屋,但是在价款上不同。结合前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及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日期可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李女士与马女士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所签订的网签合同,李女士自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阴阳合同。在李女士与马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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