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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旷律师代理邱某成功离婚)
更新时间:2018-10-07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邱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邱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办理离婚案件历来都主张能和好的,我们极力劝和,如果和不好的,那就好聚好散,没必要拖着。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通过跟被告方沟通后了解到,其实被告也是想离婚的,就是看财产如何妥善处理,最终经过多方做工作,成功调解结案。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我方当事人是比较满意的,应该也达到了原告方自己的诉讼目的,否则也不会同意调解。非常感谢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等人辛勤的做调解工作,如果承办法官不尽职尽责,完全可以不多次做调解工作,直接判个不离婚,要原告第二次起诉,这样最省事。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湘0525民初106X号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县某某加工厂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邱某语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恋爱,200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9日生育女儿邱某语。婚后,被告不但不顾家,而且对婚姻不忠,并与她人生育小孩。2012年元月原、被告开始闹离婚并分居,至今已达六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座(土地使用权证号:洞国用( 2014)第801083XX号,房产证号:洞房权证所有权证字第:7140000XX号)归被告邱某某所有,被告邱某某于2 018年8月2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某48 800元,房屋未付尾款及其它办证费用由被告邱某某负责;
三、婚生小孩邱某语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邱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 00 000元抚养费给原告谭某某;
四、原、被告以个人名义所享有的其它债权归原、被告各自享有,原、被告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其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六、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玉 英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肖 和 志 书 记 员 曾 洁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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