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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与狄某某、缪某某互易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8-09-26

律师分析:

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承租人为原告,后该房屋动迁后取得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承租人亦为原告,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因此,本案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严中路房屋与德州路房屋的产权对调,于被告而言,并无给付相应对价,协议性质不能认定为互易合同。

另外,即使从赠与关系的角度而言,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在一、二审中均明确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故仅依各方当事人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要求原告将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变更登记为其与被告三共同共有,于法无据。本院注意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三均同意狄福海入住上海市XX街XX号房屋,若房屋出租,则同意租金由原告、被告三各半享有。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系养父女关系,双方宜正视亲情,妥善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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