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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XX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XX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9-22

平山XX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XX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终5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XX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XX,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平山XX悦商贸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合同系三方合同,应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查清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上约定170万元包含押金20万,应向第三方核实是否存在20万押金。还应查清合同约定的水电是否能满足工业的需要,及诉争土地性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福海

审判员宋广道

代审判员张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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