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在被告邱某某处承包劳务,双方对结算款项有异议,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载明“今我与刘某某有争议的6.5万元(陆万伍仟元),在2013年鉴定结果之后再支付。鉴定内容如下:(乙方提供借支证明),甲方:邱某某”。据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情况
本律师接受被告邱某某的委托后,认真准备庭审分析,并向当事人核实确定已经不欠原告原告款项事实后,在庭审中答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被告欠款并说明理由,作为被告代理人,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及内容等阐明不欠款的理由。
四、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本律师继续为其代理,经过二审开庭,成都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