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部分施工以《内部承包协议》分包给其职工张某,被告张某将承包的水电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该项目现己整体竣工并交付使用,但拖欠原告劳务费共计315550元。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被告张某于2012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水电班组原告龚某工程劳务费共计315550元(叁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正)。欠条上有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田某某签字予以确认。
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开据126220元的支票,原告收到支票款项后,但尚欠189330元。
原告委托本律师维权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情况
被告张某未出庭参与诉讼,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责任主体是被告张某,与其无关,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三、原告代理人期前准备及辩论
1、在规定时间内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经法院核实及当庭发问确认两被告是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
2、经过开庭前充分准备,代理人认为债务主体是两被告,根据《建筑法》及审理《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指导意见,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并详细阐明理由。
四、判决结果
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XX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XX集团公司支付原告189330元。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律师感想
经过庭前认真分析,被告张某系个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且不配合庭审,如公司承担责任,一切事情就都可以解决,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完满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