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刘某、宋某某、李某栋、陈某、邵某冰、闫某某、刘某、郝某园、侯智锋、李洋、朱某、叶某某、介某某、李某、王某某、刘某甲、贺某某、胡某、王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洛刑一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25日,初中文化程度。任新安县新城金盛投资担保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小安、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绰号“老鼠”),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24日,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1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新安县公安局将其释放后于当日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2013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大象”),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4日,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栋(又名“李栋、栋”),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9月25日,中专文化程度。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2月3日,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08年7月29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释放,当日被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吸毒成瘾于2013年5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由新安县公安局将其从孟津黄河桥劳教所提回并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邵某冰(绰号“老闷”),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30日,大专文化程度。因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08年1月22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于2012年3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又名闫园),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21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绰号“光头”),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1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于2012年11月23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安县公安局从河南省洛阳监狱解回追究其余罪,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郝某园,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智锋(绰号“二玄”),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9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洋(绰号“蛋儿”),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12日,高中文化程度。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9月13日,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28日,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介某某(绰号“老二”),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7月23日,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5月29日因盗窃行为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8月5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9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3月23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冬子”),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4月12日,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于2013年6月5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安县公安局从河南省焦作监狱解回追究其余罪,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曾用),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7月13日,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2月23日,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妖怪”),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9月18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0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陈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邵某冰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闫某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郝某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侯智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部分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2008)新刑初字第110号判决书中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邵某冰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闫某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郝某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智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宋某某、李某栋不服,被告人姚某某以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被告人刘某以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被告人宋某某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量刑重为由;被告人李某栋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仅参与第二起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XX 审判员李XX审判员孔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