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23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1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5年10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杨某某主动到案。
嫌疑人家属接到公安局通知后,即使找到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公安机关联系,办理了会见手续,针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为嫌疑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开庭过程中,代理人作为辩护人从被告人无“主动”犯罪动机,系经不住朋友的盛情款待,不清楚两瓶啤酒的酒精含量已经触犯刑法规定;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其驾驶时间、路段上,行人、车辆很少;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