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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失独的农村夫妇如何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胜诉案
更新时间:2018-08-21

一对失独的农村夫妇如何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胜诉案

案情简介

受害人2014年9月就读某大学,同年10月自动退学。2014年11月10日,被告黄某某驾驶桂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村内由西往东行驶至电杆时,碰撞并碾压证在安装拉线的受害人(两原告唯一的儿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肇事司机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7月,两原告将被告肇事司机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賠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争议焦点】

1.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广西2015年度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7565元/年,而城镇标准则为24699元/年。受害人死亡时已经退学回家,是否可以争取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按城镇标准赔偿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本案中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如何举证证实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收集指导原告搜集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材料,被告方辩称,受害人就读大学未满一年,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我方认为受害人在就读大学之前的数年,其所在读的高中在县城。二审法院认为未举证证实其所就读的高中在城镇,应按农村标准赔偿。高院再审认为,经调查,其所在的县城有且仅有2所高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2.两原告是否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

两原告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年满55周岁,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认定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辩称现原告在外打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我方认为,首先,两原告在丧失独子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以以打工为生,如果因此而认定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违社会伦理;其次,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虽然存在2名被抚养人,但所需支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是固定的,未增加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支付两原告抚养费。

【判决结果】

高院再审审理后认为,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刚退学,但受害人在县城读高中及在某市区读大学具有连续性,应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两原告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年满55周岁,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认定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按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

【案件评析】

一、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适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

准,但受害人一般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劝导受害者,,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借,到法院也是这样判导致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結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哑巴亏”。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暗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然而,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暗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几倍。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最终判决结果委托人感到非常满意。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无法判定应按什么标准赔偿时,需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钟律师期待您的来电:1829000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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