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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更新时间:2018-08-19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王先生与朱女士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2008年,王先生在外地与刘女士领取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对于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问题,肯定属于无效婚姻。那么谁有权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呢?根据婚姻法规定,有权申请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除了他们本人以外,他们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宣告他们婚姻无效。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无效。

除了这些人有权申请宣告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无效外,其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俩的婚姻无效。

律师点评:婚姻无效的情况比较复杂,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司法解释对于有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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