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