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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晓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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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书 记 员  高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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