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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新文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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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缘何会杀死自己的孩子?
更新时间:2009-09-14

母亲,缘何会杀死自己的孩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某,,19,因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王某感情不和,提出与王某分手并要求王某补偿其2000元,在屡遭王某反对后遂产生了杀害两个亲生小孩报复王某的念头。20046月朱某某在家中杀害了自己年仅一岁的儿子和四岁的女儿,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人作为指定辩护人为朱某某当庭辩护,法院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朱某某正在服刑中。本律师为朱某某感到欣慰,特将该案辩护词呈上,籍此表示对承办该案的邓红、江锦权、蔡丽君三位法官的敬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指定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首先,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构成故意杀人

罪这一定性本律师不持异议,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这是一起罕见的母亲杀害亲生儿女的恶性案件,案发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电视上有过相关报道,每个闻听此案的人都会感到难以相信,表现出不解和极大的愤慨!对于死去的两个幼小的孩子,我们是扼腕痛惜的。常言道“虎 *** 不食子”,那么被告人作为一个母亲怎么就下得了这个手呢?本律师也是带着这个疑问接手了这个案件。

现在,我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就是:母亲,缘何会杀死自己的孩子?犯罪的起因何在?由此来最终确定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

作为辩护律师,我相信,宇宙之间,万事总是事出有因的。诚然,我们一方面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生活背景,看到她的犯罪根源。

纵观全案,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她既是一个行凶之人,同时也是一个十足的受害者。她是一个惨剧的制造者,更是一个悲剧的主人公。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来看看她走过的十九个春秋的人生经历:

朱某某于1985626日出生在贵州一个小村庄,家中姐妹三个她排行第三,家境十分穷困。在她年仅两岁时,母亲就离开了人世,可以说,她根本不懂得母亲是一个什么概念,也没能体会到什么是无私的母爱。从小失去母亲的她,童年的幸福是无从可言了,加之她在三姐妹中排行最小,十分任性,只读了小学一年级就没再读书,1998年底,才十三岁的她因跟家人斗气这一点小事就离家出走了。

1999年春节,不满十四岁的朱某某被人拐卖给了在广州务工的王某做“老婆”,从此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她抗争过,但没能跑掉,以致生了两个孩子,直到2004年春节才又重新见到家人,案发时她还不满十九岁!十八、九岁,按常理,她还只是个少女。

1999年春节,朱某某还不满十四周岁,就被迫与大自己二十五岁的男人王某非法同居。不满十四周岁!这是个什么概念?就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幼女!与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从法律角度讲这也是犯罪,是奸 *** 幼女罪!而当时的受害者正是今天的被告人!她的身心已过早地受到了摧残!

1999年春节到2004年春节这段日子里,她的遭遇没有人知道,没有人来帮她,没有人来救她。她身处一个被扭曲的生活环境中,不满十八周岁就生了两个孩子,可她自己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她不懂得什么叫为人妻为人母!她这几年一直处在无助的、压抑的生活状态下,是畸型的生活状态造成了她畸型 的心理状态,她根本就不懂得该怎样正确地对待人生和生活!

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陈述以上意见,就是想说明:是被告人经历的畸型的、压抑的、也是不合法的非法同居生活形成了她畸型的心态,从而导致了本案不该发生的事件。

简单而言,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女,其罪当诛。但具体到本案,追根溯源,一节节分析下来,就不能不令人感到被告人的可悲、可叹、可怜!不错,是她毁了她的两个孩子 ,但又是谁毁了她呢?

难道这一切都要由她一个人来承担吗?这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今天的庭审也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对常识知之甚少,连国庆节是哪一天也不知道,对自己杀死小孩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更是不知道。她的认知能力差,自控能力也差。仅仅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不能排解自己的情绪,心理上受点刺激(比如说王某的外甥说要让她坐30年牢的话,她很生气,却不懂这话有没有道理)就失去了理性,她杀害两个亲生小孩却是要报复自己的“老公”!

正常情况下,孩子对于母亲来说意味着什么?我也是一位母亲,我知道孩子那是行走于地的我们的心肝!可是被告人有那种感觉吗?她没有!她根本没有资格做一个母亲!她也不应该成为一个母亲!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为法定婚龄,可被告人不到十八周岁却已生育了两个孩子了。这是违法的,也是违背常理的!

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恳切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有其非常特殊的主客观背景,在案发后她能主动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本律师建议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希望法庭能够使被告人有机会正确地理解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那么,既使判决结果比人们所预想的要轻,我相信人们在认真反思之后,会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公正,为法制的健全而感到欣慰。

我的辩护意见到此,望予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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