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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士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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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骗取贷款70万判一缓一 石士鑫律师经典辩护案例
更新时间:2011-08-22
基本案情
胡某某借用多人身份证明资料,在信用社办理七笔贷款,每笔贷款10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0万元。公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起诉到法院。
律师辩护
石士鑫律师经过详细阅卷,针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在信用社贷款的事实,构成自首。根据相关规定,胡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辩护人认为:胡某某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罪。
1、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2、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被告人胡某某冒用他人名字贷款是信用社授意并允许的,更是明知的。本案的实质是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而胡某某没有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却成为责任的承担者被刑事追究,完全于法无据。3、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没有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骗取贷款罪要求的"其他严重情节"。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指示精神,本案不应作为骗取贷款罪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构成自首,既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涉案贷款本息都已经还清。因此,无论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的行为都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法院在认真听取石律师的辩护意见后,鉴于同种情形本院的先例判决,法院从轻量刑,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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