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小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与外祖父母感情深厚,其父母又陪伴照顾二位老人最后几十年,即使老人失能后也在家侍奉了八年。二位老人在北京某公证处分别立下公证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份额去世后由外孙张某继承。二老病逝后,外孙张某按照公证遗嘱接受遗赠时,受到部分法定继承人的阻挠。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外孙对外祖父母的遗产不叫做继承,而叫做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部分继承人认为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部分遗产,张某不认可。
张某作为原告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王律师指导其收集了大量法定期限内表示过接受遗赠的证据,并且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其他长辈对遗赠相关规定的误解,从法理上对对方所谓放弃的主张作出了反驳。
最终,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外孙张某根据遗嘱取得外祖父母留下的房产。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