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名:故意伤害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C某因家庭纠纷与其岳父岳T某母D某及其妻子发生肢体冲突,C某在其岳母家受轻微伤离开。后C某与其父C某2携带木棍与木板凳返至其岳父家,二人将其岳父T某打至轻伤,将其岳母D某殴打致轻微伤。天津市西青人民检察院以C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西青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1、控方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据相互矛盾,T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
2、本案是因夫妻矛盾而引发的家庭纠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伤害案件不同。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判决书:
因被告人C某故意伤害T某导致T某受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8.8
下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C某的母亲L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据相互矛盾,T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
1.T某曾陈述是C某的父亲用物品打过其头部、眼睛和鼻子部位,后由陈述C某2没有殴打其面部的行为。
2.T某的妻子D某和女儿T某2都坚称在现场看到C某的父C某2用拳头殴打T某的头面部和眼睛。
也就是说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二、本案是因夫妻矛盾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伤害案件不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而且被告人是因酒后自身控制力弱,才给被害人造成伤害。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通过其父母筹集钱款8万元,并委托亲属交给了被害人的亲属。庭审中被告人同意再尽力筹集钱款,赔偿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而且被告人是初犯,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从轻处罚。
辩护人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倪宝桐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