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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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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车主不予赔偿乘车人任何损失案
更新时间:2007-04-13
出租车车主不予赔偿乘车人任何损失案

案情筒介:2005年10月出租车车主赵某雇李某驾驶出租车,某日晚12时许,李某邀好友钱某去江油发婚帖。在江油故友以酒宴相待,推杯换盏之后驾车返绵,途中车入水沟,钱某溺水而亡


交警责任认定:由于李某在交警前后两次陈述不一致,再加之和他们在江油饮洒的5个朋友证实:在从江返绵时是钱某在开车,巧的是当晚收费站摄像设备坏了。于是交警以无法查清开车人为由作出了不能作出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来死者钱某的法定继承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车主赵某、司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各种费用20余万元。


本律师受车主赵某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由于交事故案的既有处理原则是:若是职务行为,那么车主承担责任,如是非职务行为则由司机承担责任并由车主负垫负责任。这样车主便逃脱不了干系。非职务行为中车主的垫负责任是所确定的,且省高院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是此时已生效,并在的解释中明确原废止,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此次事故是非职务行为时,那么车主的垫负责任便没有法律依据。剩下的就是:在庭审中将此次事故之行为确定为非职务行为便OK了。


庭审中如意料那样:原告以职务行为、司机李某陈述事实、我方以非职务行为展开诉讼,我方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司机李某陈述被原告以孤证为由要求不予采信,庭审十分被动。谁知机会竟突然降临:法庭辩论时原告称:“当晚钱某都睡了,李某打电话来时我不准他出去.......“。我利用这句话说:尊敬的审判长,我当事人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车主,而正如原告所讲:死者钱某既没有与我所经营的出租车建立运输合同的目的,也没有相应的行为,他是受李某邀约去江油玩的,且明知李某行使的是从事雇用合同之外的行为,故此次事故中司机李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终:人民法院完全采信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车主赵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由司机李某向原告赔偿各种损失15万余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作为钱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赵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被告赵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我总的代理意见是:赵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一)事故发生时驾车人是钱某

在该事故中,谁是驾车人,谁便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属于出租汽车,并由专业驾驶员驾驶,通常情况之下,交警均会将该车专业驾驶员作为肇事司机,这是真理。但本案责任认定书又以“不能确定谁在驾驶”为由,未予作出责任认定。通过庭审应当认定钱某是出事时该车的驾驶人,理由如下:

1、交警现场勘验发现方向盘上有钱某的指纹;

2、证人李某,指认该车从江油返绵时,是钱某开的车;

3、证人雷某、周某、李某等均证实事发后,副驾驶坐的李某,并听处理现场警官说:“该车绝不是专业驾驶员开车”;

4、李某说是钱某在开车;

5、事故发生后,汇发公司负责人冯某和胡某(赵某之夫),去交警协助调查时承办警官司翁少程说:“该车绝不是职业驾驶员在开车,而是其他人在开车”。

(二)钱某溺水而死,是自己的过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该案交通事故与钱某之死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其理由是,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怎样落水的,这是关键。如果整车落水,那么属交通事故致死,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他从车中摔出而落水,也属交通事故致死;但从所有证据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整车仅驾驶室有少量入水;二是,挡风玻璃及副驾室玻窗完好无损;三是,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某未被溺死。从中又必然得出如下结论:钱某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自己不慎落水而死。故:发生交通事故不必然导致钱某死亡,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

二、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是李某私自用车

这一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

1、李某在交警的笔录及当庭呈诉 “因发自己婚帖,带上其朋友钱某去江油……!

2、证人李某在交警的笔录及当庭证实:“李某与钱某一同去江油,给他及其他朋友送婚帖;”

3、原告当庭陈诉“当天钱某与李某电话相约去江油玩……”。

以上事实证明:李某属私自用车,并且死者钱某明知这一情况,故:李某此时便与车主赵某之间形成了一个借用关系。

三、关于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据此原告诉赵某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适格被告仅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雇员)不能作为被告”。

200451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将车主的责任明确为垫付,故在之前的交通事故处中均判令车主垫付。但是,200451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115条便明确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故,不能判令车主负垫付责任。

综上:本案肇事人是李某和钱某,赵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

杜林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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