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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8-07-25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告诉你: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3345号之二

原告:甲,男,19707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乙,女,199112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8日立案。201831日,原告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保全费1805元,合计4383元(原告甲已预交2578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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