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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更新时间:2018-07-23

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以下为化名

案情

该案是2006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后,北京市首例以该罪被起诉的案件。 据了解,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由2006年6月底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的,归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该法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时隔4年有余,北京市才出现首例以该罪名被起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犯罪的认定在取证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困难。 林洁表示,根据法条规定,行为人是否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其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都是这条罪名成立的要件。但是实践中,以刘社会一案为例,从4名被告人与盲人“结对子”,一对一地进行盯梢、管制等等行为,可以认定刘社会等人的涉案行为具有组织性,可是如何认定刘社会等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仍然是必须证明的一个难点。 本案中,由于刘社会等人的虐待、殴打行为并未给被害盲人带来明显的、或是通过鉴定可以识别的内、外伤,对刘社会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就只能依靠4名被告人、几名被害盲人和证人的口供。刘社会等人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自己曾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但在开庭之日却当庭翻供,最后具体如何认定还要等待法院的裁决。 林洁认为,虽然刘社会等人在庭上翻供,但仍有被害盲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刘社会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另外,其他证人的证词也指出,被害盲人们每天工作时间非常长,而且几乎没有间断,生活环境也很恶劣,这些都是对其暴力、胁迫行为的间接证明。 据林洁说,在实践中,有些存在类似情况的残疾人可能认为自己乞讨是受生活所迫,不乞讨就没有生活来源,对公安机关的询问三缄其口,对社会各方的救助“躲避不及”,这些也给警方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记者在开庭当日了解到,此次被解救的4位盲人中,盛某原本在当地敬老院受政府供养,赵某在贫穷的老家和父母一起生活,孙某已经被其所在村委会报为了走失人口,而刘某则是一个已经“失踪”了十多年的人。刘社会等人是4位盲人的河南同乡,家中生活也并不富裕。 “本案被害盲人们是在刘氏兄弟的利诱下,才来到北京被暴力胁迫乞讨的,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林洁最后说,“随着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缩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相信此类犯罪会日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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