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定,A公司与B公司与是承包建设关系,其安排钟×华具体负责B公司凰庆苑楼盘的承建工作。钟×华与洪×军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执行其项目经理的职责,而洪×军是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故由A公司退还保证金,利息约定无效无须支付利息【详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为陈国华律师,本案因A公司上诉,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