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大学研究生犯代替考试罪,免于刑事处罚
罪名:代替考试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8)津0111刑初303号
案情简介:
G某是天津某大学研究生,经Y某等人组织后与他人谋划代替L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被告人G某到天津市红桥区某中学考场代替L某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完毕后被抓获,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G某等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属于国家级考试。很多人存在错误认识,以为高自考很随意,就是普普通通的考试。其实不然,它属于社会上为数不多的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国家考试,国家对其重视程度远高于一般的考试,与高考同级,均为国家级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1刑初303号判决,判决G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