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受贿两百余万,获刑六年
罪名:受贿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耿××原是天津市某某设二处处长,在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共收受他人贿赂总计222.1万元,并具有向他人索贿总计8000元的情节。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将被告人耿××受贿案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6日对被告人耿××受贿案立案并于2015年5月6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耿××受贿222.1万属于受贿数额巨大情形,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被告人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且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125号判决判处耿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耿××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