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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交通事故三期鉴定与医嘱不一致时,如何主张权利?
更新时间:2018-07-13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3日,被告潘某驾驶粤BXXXXX车在深圳市盐田区某路段将原告吴某撞伤。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粤BXXXXX车在被告YT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盐港医院住院治疗44天,出院医嘱注明全休63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

原告出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部门评定误工期为30-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60日。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400元。

原告就有关损失赔偿事宜与被告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原告主张误工期为90日;主张护理费10354元(60日×172.57元);主张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2400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354元。原告没有提供护工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实际费用支出,但出院记录记载住院期间陪护1人,按照同行业即居民服务业2016年的标准计算44天,本院支持护理费7698.41元。

2、原告主张90天的误工费10537元。因原告住院44天,医嘱全休63天,原告主张的90天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支持误工费6150.29元(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500元。虽然医嘱没有加强营养的要求,但考虑到原告因交通事故关节受损、多处软组织挫伤,且鉴定意见也有营养期的建议,故本院酌定营养费500元。

4、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400元。因为鉴定意见给出的误工日和护理日本身就有明确依据可以确定,实无鉴定必要,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YT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6150.29元;护理费7698.41元;营养费500元。

【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果交通事故伤者在出院医嘱中已经明确了休息时间和住院陪护的医嘱,那么,就没有必要在申请评定误工期和护理期。同时,涉及原告的误工期和护理期又没有明确的时间,只是在鉴定意见中,护理期和误工期注明一定时间的幅度,实属鉴定结论不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没有得到法院的保护。而原告在出院时,确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因此,在本案中,评定营养期是必要的,且营养期的时间较为明确,营养费也得到了相应的支持。

本案原告过于依赖三期鉴定结论,导致其在主张误工费时,减少计算了误工期,没有实现赔偿权利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费用计算,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法律适用实务工作,建议交通事故伤者一定要在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实现赔偿权利的最大化,决不能在行使赔偿权利时,盲目轻信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证据,导致自身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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