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重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6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记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始末
更新时间:2011-08-24
(一)愁云 这是一则以恶制恶的案例,这也是一个后发制人的典型,这更是一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没有硝烟的战争。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想说明在很多情况下,绥靖投降主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息事宁人的态度是要看对象的,对某些恶人,你在他面前示弱、服软只会让你输得更惨。当然,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采取了一些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但我认为,对待恶人,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兵不厌诈,我们不是"不推人于险"的宋襄公,为了获取最终的胜利,该"半渡击之"的时候,我们绝不手软。 本案持续了两年多,涉及事实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满足公众阅读需要,我会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叙述。
2008年底,山东L市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接到了江苏X市某基层法院的传票,江苏X市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将山东甲公司、江苏X市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起诉,称乙公司在甲公司承建建设工程,乙公司承建后,将工程分包给原告丙公司,后乙公司拖欠丙公司工程款150万元,丙公司遂在X市基层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起诉甲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我作为甲公司代理律师,在甲公司收到传票、诉状后,第一反应是该案有些蹊跷:甲公司从未有过允许工程分包的先例、而另两家企业同在江苏X市。我意识到这两家企业可能是一伙人,为了争取管辖权,编造了一个工程分包的故事,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而已。
首先在甲公司内部调查相关事实:
1.乙公司在2006年承建甲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分包,如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来由于工程出现了一些质量瑕疵,虽然尚不足以影响工程使用,但甲公司确实以此为由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约200万元,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工程项目经理刘xx也曾向甲公司讨要过,未果。
2.后来由于刘xx个人欠债过多、官司缠身,为躲避债务,一直下落不明,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也一直未支付。
3.在收到X市基层法院传票之前,已有多个当地基层法院向甲公司送达过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刘xx以乙公司名义承建该工程的工程款,加起来已经将近200万元。而现在,又收到了X市基层法院传票。
区区一份欠款,多家虎视眈眈。
在甲公司内部,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拖欠人家工程款是事实,是继续冻结,还是支付出去?支付出去的话,自己的权益如何保障?再者,付给谁合适?如果积极应诉,官司打到底,胜诉几率多大?会不会是白忙活一场?公司内部意见不统一,对外也找了所谓"明白人",意见同样或是主战,或是主和,说法不一,一时难于决断。
我再次详细分析了案情:首先,本案的审判结果极有可能败诉,若败诉,则将来势必发生两省法院执行同一标的款的问题,那么,就要按照冻结顺序扣划。同时不能排除出现法院之间因沟通不畅,多次扣划的情况,执行回转会很麻烦。
然后,如果走和解路线,把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则在其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尚未失效的情况下,会有擅自处分财产之嫌,将来就会面临强制扣划、罚款等等制裁。因此,和解之路不能走,想也不要想。
最后,也是最让人恼火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分包、如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一直与乙公司谨慎合作,从未发现或意识到乙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他人,而现在突然冒出来一个丙公司,让人越发怀疑X市这两家公司是互相串通,为争取管辖权而提起恶意诉讼。且不说地方保护之类的东西,单是跑去外地应诉,几趟下来花费也会不小。甲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不是那种靠赖账混饭吃的皮包公司,欠付工程款也确实事出有因。乙公司想讨要工程款,依合同向约定管辖法院起诉,按程序处理问题难道就不可以吗?或许是因为他们还有其他目的或者见不得人的地方?
分析到这里,该确定思路了。目前情况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对手这招直奔我们的要害,从诉讼技巧来说,做得堪称完美,无懈可击。我们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对手的屠刀落下,却无能为力,这种感觉很不好,相当憋屈。但憋屈也不能和解,没法和,只能拼死一战!同时,我还考虑到了一个可行的构想,不过,时机尚未成熟,还要耐心等待。
(二)初阵
开庭日期渐渐临近了,这是一段很难熬的时间。每天,我都在重复思索这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反复考虑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正确。作为甲公司代理律师,面临巨大的压力。我的思路,甲公司里有几人能够理解?案子做成了,谁都没的说,虽然胜诉的几率几乎为零。而案子做砸了,则会成为笑柄。但经过反复思考,我坚信这是甲公司唯一的出路,我也坚信,再强的对手,也有弱点。我已做好准备,等待首战的来临,等待对手破绽露出的时刻。
终于到了开庭的日子,在审判庭外,我最后一次反问自己:没问题吗?没问题了。就这样吗?就这样吧。然后,我走进了审判庭。
庭审开始了,我的猜测得到了充分证实,可以说没有任何悬念。
首先,原告丙公司举证,包括乙公司和丙签的分包协议、丙供料统计表、双方对账单等,最后证明:乙公司欠丙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对此,乙公司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是全部认可,承认欠款事实及数额。
这样的表演也太拙劣了吧!起码提出个质证意见之类的,也好让别人相信啊。看着乙公司律师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表演,我突然想起了一则笑话:中国演员得不到奥斯卡提名是有原因的,一流的人才都去做律师了。
轮到我们作为第二被告质证了,我们的质证很简单,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里明确约定不许分包,因此原告的证据与甲公司无关,我方不予认可。我心里清楚,这个质证很苍白无力,因为甲公司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乙公司分包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无法避免甲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
原告举证完毕后,二被告举证,证据均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再详述。
法庭开始调查,法官先问原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原告做了肯定回答。法官又问原告工程量及造价等,原告均一一回答。
可当法官问到原告是否有施工资质时,原告却回答没有。这太不应该了,如果分包属实的话,乙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公司承建,这将是工程的一个巨大隐患。
法官开始向我发问了:"被告甲公司代理人,该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已经竣工验收"。
"是否投入使用?"
"已经使用"。 我如实回答。
法官又问我,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多少工程款?此时的我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我感觉法官的思路正是围绕最高法司法解释展开的,而法官的询问也很有技巧,把我所有的出路一条条封死,只剩一条死路摆在面前,我在庭前所作的种种设想及对策均没有派上用场,我很无奈,但这条死路又不得不走。
这个问题,我考虑了一会,如实回答:"因乙公司施工负责人下落不明,工程尚未审计,欠付款项未知"。这个我的确不知道,因为没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我们也不知究竟欠了多少钱。
法官依然不依不饶,再问我:那甲公司付给乙公司多少钱,你总知道吧?
我被逼到绝境了,一旦知道了付款数额,就可以依据原告陈述且第一被告认可的造价计算出欠款数额,我们的连带偿还数额也就确定了。怎么办?人家问你自己花了多少钱,又不牵扯别人家的事,我还能往哪推?那么,就实事求是地回答吗?回答了,就等于认输了,而作为身负甲公司重托的代理律师,怎么能这么随随便便地认输投降呢?那样的话委托人找我代理还有什么用呢?
十秒……二十秒……一分钟……两分钟过去了,法官等着我回答,旁听席的观众一片寂静,另两方代理人用戏谑的眼神看着我,就像在看一个小丑,等着他出洋相。
"不清楚"。审判庭里回荡着我的声音。旁听席传来一片骚动,法官用不解的眼神看着我,而另两方代理人在吃吃地偷笑。
"被告代理人,你们自己付了多少钱还不清楚吗?"法官继续追问。
"不清楚"。我迎着法官的目光,镇定地回答。对于律师而言,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律师最大的正义。就像一位律师所说:在当事人的利益与法律正义相冲突时,律师要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而让良知来维护社会与法律的正义。
"为什么不清楚?"我从法官眼神里读出了一丝鄙视,但我也意识到法官的思路被我打乱了。
"因为甲公司财务部门没有向我提供付款数额"。这纯粹是没理由的理由,没想到却导致了本案一个戏剧性的发展。

(三)抉择
"鉴于被告甲公司不能提供付款数额,现法庭要求甲公司回去后落实,如仍不能提供,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将择期继续审理,现在休庭。"
随着法槌的敲击,我悬着的心稍稍落下。本次庭审,总体来说没有超出我的预料,两家X市企业串通诉讼也基本得到证实,虽然庭审中法官的问题很尖锐,但我的回答很谨慎。至于法庭让我回去落实付款数的要求,我认为更多的是法官在给自己找台阶。
回去后我向甲公司董事长简要汇报了庭审情况,本案现状与我当时的预测基本一致,虽然仍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但我依然坚信对手这样做肯定有他的难言之隐,他的破绽还没露出,我还要继续等待,甲公司也给予了我全面的支持。
两个月后,经法院电话通知,第二次开庭继续进行。
庭审中,法庭首先询问三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供,原告丙公司及我们均没有,但被告乙公司提供了一份与甲公司的工程付款传真对账单,用以证明甲公司的欠款数额。我看了看,这是一份复印件,并且上面没有双方的盖章及工作人员的签字。我马上意识到,乙公司由于项目经理由于负债外逃,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现在,乙公司只能依靠这一张复印件了!这就是乙公司的弱点,我所等待对手露出破绽的时刻到了!
试想一下,如果乙公司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起诉甲公司,那么能提交的证据仅有施工合同和对账单复印件,想胜诉根本不可能,所以,才和丙公司编造了一个分包的故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丙公司,以达到胜诉的目的。高,实在是高!
对于对账单,我发表质证意见:"该对账单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其所记载的对账内容与本案无关,乙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乙公司律师马上反驳:"甲公司否认该证据,则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否则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对方律师的说法并不错,但我早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手,妄图利用诉讼技巧把举证责任转移给我们,但我是不会上当的。我答道:"甲公司并没有否认该对账单,只是对其证明力发表意见而已"。
对方律师沉寂了。
法官见三方意见已经发表完毕,再次问起了那个让我头疼的问题:"被告甲公司,经上次开庭让你们回去核实付款情况,现在请如实提供你们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我再一次成为目光的聚集点,迎着众人的目光,我再一次缓缓吐出三个字:"不清楚"。
一片哗然……
法官斜着眼瞪着我,透过他眼镜那两张薄薄的镜片,我读出了他目光中的轻蔑、不解与愤怒:"被告甲公司代理人,你有义务配合法庭的调查,回答法庭的提问。法庭要你提供付款数额,是想尽快为你们解决争议,减少三方当事人的讼累,可你却反复玩弄诉讼技巧,回避法庭的调查,这样很不利于本案的审理,也是很没有职业道德的行为,作为代理人,你的做法很不称职!法庭再问你一遍,你们的付款数额是多少?"
不可否认,法官的这些话对众人的情绪很有引导性,我一下成了公众的对立面,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什么是律师职责与正义,什么是律师的坚守与无奈。很多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是这么一个痛苦的抉择。
"不清楚"。既然下定了决心,就要坚持到底。
法官对我失去了信心:"请书记员记录:上次开庭时法庭要求被告甲公司回去查明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时隔两月,本次开庭时被告仍未向法庭提供,对法庭的提问,均以‘不清楚’回答,对此,法庭不再追问,对被告因该回答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该被告承担。下面休庭,本庭将择日做出判决"。

(四)反击
一审的判决很快下来了,甲公司完全败诉:法院认定了被告乙公司欠付丙公司工程款,且甲公司又欠付乙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50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丙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至于执行的款项怎么分配,那就是乙、丙公司之间的事了。阴谋即将得逞,他们马上就能弹冠相庆了。
对此,我们依法提起上诉,同时,或许对方还没想到,我们苦苦等待的反击时刻马上就要到来了。
上诉后,我们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在甲公司所在地Y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将乙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经X市某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无视合同,擅自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丙公司承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条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这个诉讼,可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将给对方一记有力的回击!而这也是我当初准备应诉时的构想,为了此举,我已等待了好久。
首先开庭的是X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在二审中,我依然坚持被告乙公司的对账单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同时,对于法官问及的甲公司支付工程款问题,我的回答依旧是那经典的三个字"不清楚"。
而在Y基层法院的庭审则非常顺利,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被告乙公司承认了违法分包的事实,仅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提出了部分异议。
X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做出了,判决认可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但在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方面,认为证据不足,赔偿数额不能确定,最终在维持其他判项的基础上,改判甲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终审判决没有明确甲公司承担的欠款数额,无法执行,相当于给原告开了一张空头支票,从某种意义上等于原告败诉了。
而Y基层法院的判决也很快下来了,判决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公司终于乱了方寸,提出协商解决。而此时甲公司协助其他法院执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仍有工程款未付的基础上,同意进行协商。双方终于坐到了谈判桌前。
本案最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
事情终于尘埃落定,甲公司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而时间已经到了2010年。
回顾本案的过去,往事历历在目:乙公司打算向甲公司讨要工程款,本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起诉解决,但却玩弄诉讼技巧改变管辖,与丙公司串通搞了一个分包人起诉承包人及发包人的闹剧,最后被甲公司抓住了违法分包的把柄,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可以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而律师在本案中的办案思路也是决定事情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乙、丙公司的律师,他们的初衷或许是从委托人利益出发的,但显然没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才做出了如此拙劣的闹剧。而作为甲公司代理律师的我,事实证明最初的思路是可行的,但能够坚持走下去是需要勇气的,如果委托人不能理解和支持我的决定,如果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责难,面对众人的鄙夷,我放弃了最初的决定,如果……我不敢想下去。
而法官那句"作为代理人,你的做法很不称职"也时时在我耳边回响,我想很多人看了这篇文章以后,也会发出像法官一样的感慨。但我坚信,事实胜于雄辩,结果说明一切,特别是对于这些手段险恶、目的不纯的对手,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我也坚信,每一个律师,都会坚守属于自己的那份律师的正义。法官的责难,至少从侧面说明了我在履行我的职责,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我,是称职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