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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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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环境污染案--不予起诉案
更新时间:2018-07-06

【案例】环境污染案--不予起诉案

20177月,本县某村村民李某、雷某、黄某合股购买了一两自卸拖斗货车,用于运送石材等本地特产和工业产品到深圳。到深圳后,由于找不到货源,经常空车返回本县。八月中旬,黄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得知,深圳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及货运信息软件发布空车带货(运送生活垃圾)信息。黄某等人于是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并按照安排,开车到指定地点,通过该地点管理员联系垃圾装运、过磅,并偷运到本县,偷运至本县一工业区进行填埋处理,后被查获。经湖南省某科技咨询公司评估,该固体污染物事件造成损失达壹佰余万元。

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人员等均触犯了《刑法》338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受地点管理员李某亲属委托,我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了解了全案情况,并查阅复制了全案材料。通过仔细查案件材料,我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够充分,无法有效证明我的当事人李某构成指控的涉嫌罪名。经向办案单位书面述明情况,请求改变羁押措施,后办案单位采纳了本人意见,在关押月余后改变了对李某的羁押措施,由看守所羁押改变为监视居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再次向公诉机关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陈述了公安机关指控我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有效证明我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观点。

公诉机关经过多番考虑,终于于20186月中旬采纳我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随后,李某被撤销一系列强制措施,安然返回深圳,安心工作。

【点评】本律师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及时提出问题和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改变了羁押方式,由监所羁押改变为监视居住。后又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详细的指出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让检察公诉机关非常重视。也为当事人被不起诉提供了理由和依据,打下基础。事实说明,通过仔细详细的律师辩护工作,找到整个刑事案件的突破点,对案件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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