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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失足少年聚众斗殴 律师力辩成功挽救
更新时间:2018-07-06

案由:聚众斗殴

案情介绍: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与苏某某、詹某某、胡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约斗。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和胡某某等人到场,被告人张某某又纠集了多人持棍而来,苏某亦纠集多人到场。双方人员在公共场合持刀、棍、啤酒瓶等当街斗殴。并导致一人受伤。

我团队律师作为被告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其辩护思路是:总体来说,作有罪但罪轻辩护。因为杨某某参与作案证据确凿,确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强行为其作无罪辩护不但无用,而且可能招致恰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律师根据本案特点,为杨某某作有罪但是罪轻辩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主张此次聚众斗殴是由杨某某召集的,杨某某是此案的首要分子,辩护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询问被告杨某某和多个证人,发现杨某某并非是公诉机关所指证的本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法院也采纳了证人的说法。律师从杨某某的成长经历,文化程度,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应当给与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律师指出,刘某年纪尚轻,一时冲动犯罪,自首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应当有所考虑。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某在此次聚众斗殴是持械斗殴,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是未成年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在本案的辩护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积极提供证据,从而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使得被告人从三年以上徒刑得以减轻至一年五个月,成功挽救了一个失足少年,也获得了家属极大认可。

在此告诫所有年轻人,且勿因为一时意气而走上伤人伤己的犯罪道路,法律是冷酷的,你犯罪,你受罚,天经地义,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人生之路很长,切莫断送在自己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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