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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张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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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主任律师
从业25年

裁判规则: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构成冒充 军人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叶xx、李xx(均巳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李xx驾驶假牌号的桑塔纳普通型小客车,手持对讲机,胸挂“工作证”,冒充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某市消防总队安全检测中心和安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多家个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饮食店进行检查,以缴纳办证费、罚款、管理费等为 名,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7000余元,并开具假的“消防服务中心统一票据”。

  争议要点:

  对于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 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参与 了所有的共同犯罪,并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涉案犯罪人并无主次之 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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