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于2014年3月17日16时左右,骑电动车途径xx饭店附近时,遇到在此执勤的民警,民警在查扣申请人的电动车的过程中采取强制传唤,付某略微有些反抗,于是执勤人员几人共同执法,强行带付某上车,这一过程中因用力过猛结果导致付某右肱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多天,出院恢复健康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后付某与某公安局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直接向该局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认为其采取强制传唤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过程并无违法行为。另外,其还认为付某受伤是其自身反抗时造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随后出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付某求告无门就找到我所进行咨询,我团队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真分析认为某公安局行政行为涉嫌违法,在向付某告知风险和预期结果后双方达成委托。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进行庭前的调解,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法院建议某公安局与付某进行调解,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公道自在人心。最终在我团队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法院的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付某也取得人民币65000元左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