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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涉嫌盗窃罪案
宋校红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廖××涉嫌盗窃罪案
案由:涉嫌盗窃罪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廖××
辩护人:宋校红律师

2011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廖××在深圳市南山区住处,趁同宿舍被害人徐××上班之机,盗窃了徐××放置于宿舍电脑桌上的戴尔14VR-336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捉获,被盗笔记本电脑被现场缴获。经过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10元。廖××人赃并获,并于2011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廖××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1年6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求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廖××的辩护委托之后,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廖××虽有盗窃行为,但属于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廖××的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廖××的行为是可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
三、被告人廖××属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廖××开庭当天当庭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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