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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被不起诉
更新时间:2018-06-3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诉刑不诉〔201830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汉族,高中文化,涟水县***职工,住涟水县****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3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418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44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1620时许,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H*****小型轿车,从涟城镇**的**酒楼出发,沿着金城路向北行驶至**大转盘十字路口驶入**大道,在车站门前的路段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停下,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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