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初3514号
原告:中山市某某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某影视器材厂,住所地(略)。投资人:石 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郑某某,均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阿里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略)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律师,被告阿里巴巴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有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1498元;4.阿里某公司立刻下架在某网站上销售的侵权产品;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构成侵权,而是原告涉嫌仿冒被告的产品且抢先进行专利权登记。被告在2013年已经开始设计、生产数度品,原告产口与其产品类似,其专利权应该无效。被告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综上,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既未侵权也没有给原告带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阿里巴巴某公司答辩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再对以下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原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以及乐视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实际上属于实施现有技术的问题;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
但本院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属于实施现有技术,具体认定过程及依据如下:......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谭法官
人民陪审员 薛某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某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