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建伟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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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1-08-13
原告之夫田某系天津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5月31日乘坐同事驾驶的汽车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于是原告周某向被告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9年8月7日作出认定认定田某为非工亡。认定事实依据为:1、原告周某之夫田某与天津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已于2009年1月20日将企业承包给周某个人经营,田某系周某雇佣的工人。2、2009年5月31日下班后田某、周某、王某去饭店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该认定原告向天津市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认定,故此原告又向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钢管公司将企业承包给周某个人经营,田某系周某个人雇佣的工人,且在下班后去饭店吃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即不认定为工亡,显属事实不清。据此撤销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其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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