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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湛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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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某窝藏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1-08-12

案件介绍:相某之弟相某某,2001年前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相某某逃跑多年,2009年,相某某前往南京某工地找到了哥哥相某,相某让相在该某某工地打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思路:从相在打某某工时没有隐性埋名,相某也没有隐藏的居所,而是住在公开的工地公棚里,也没有公安机关前往抓捕过,相某出于对于法律的无知,认为年数多了,可能没事了,主观上并没有隐藏弟弟的故意。从以上情节为相某辩护,争取减轻对其处罚。
代理词: 相某窝藏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相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窝藏罪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及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询问当事人,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有了全面的掌握,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特点及我国法律本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活动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相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构成窝藏罪。理由如下:
1、相某对于相某某是否“犯罪的人”并不明知。2009年11月份相某某到南京去,与相某见面,但他们并没有在一起打工。只是2010年4月底,相某才与相某某再次见面,并在一起打工。此时,距2001年商丘平台发生的杀人案件,已有近十年,作为一个普通人,相某并不知道相某某尚在犯罪行为追诉期。以为时间长了,司法机关已经不再追究了。从主观上来说,相某并不知道相某某是受刑事追诉的人,也就是说,相某既使以前知道相某某是犯罪嫌疑人,在2010年4月份见面的时候,也不认为相某某是犯罪的人了。再者,贾杰被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非相某某一人,相某与相某某见面后,相某首先劝其自首,而相某某说,那件事,不是因他所起,再说,也不是他杀的人。相某对于具体的犯罪情节并不知情,也并不是明知相某某是否核成犯罪,是不是犯罪的人。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显然,一个人是否有罪的确认权在法院,而且还要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相某某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不能确定他是否有罪,相某当然也不明知他是不是犯罪的人。
2、相某并没有为相某某提供隐藏的处所,也没有为相某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退一步讲,既使相某明知相某某是犯罪的人,相某也不能构杨成窝藏罪。因为相某并没有为相某某提供隐藏的处所,也没有为相某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相某和相某某在万达广场一起打工的十几天时间里,相某和相某某都跟着一个叫王书彬的老板干防水工程,相永远和十几号民工白天一起在工地上干活,晚上一起住在工地上的工棚里。并没有刻意隐藏,其工作和生活具有公开性。相某并没提供隐藏的处所。相某与相某某在建筑工地上先后被抓,相某并没有向相某某提供财物,帮其逃匿的行为。
3、相某的行为,顶多只能属于知情不报。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知情不报是犯罪。
总之,本辩护人认为,案件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相某构成窝藏罪。退一步讲,既使相某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如法院认定相某有罪,建议法庭判处相某缓刑。
河南省华豫律师事务所:司湛琪
2011年2月20日
判决结果:
判决相某犯窝藏罪,有期徒刑一年,相开远在看守所的时间已经一年,一审判决后,相开远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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