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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一,马某二运输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8-06-16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临夏籍男子马某1、马某2受人雇佣乘机从甘肃兰州飞往云南昆明,在当地购买两辆小汽车作为运毒工具,然后从上家手里取得毒品海洛因50余公斤,分装在几个旅行箱内,然后分别放在后备箱及车辆后座等处藏匿,再驾车经四川返回甘肃,在临夏高速公路出口被警方设卡截获。由于毒品数量巨大,被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二、代理经过

本案系指定辩护的案件,接案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后被法院部分采纳。

三、法院判决

本案经临夏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马某1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马某2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二马均不服,认为量刑太重,上诉于甘肃省高院,高院经二审,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办案心得

近几年我办理了不少毒品刑事案件,但这一起案件,可以说在我办理的毒品类案件里面创了一个记录,就是数量最大。以往都是几百克,上千克,公斤级的,这次是几十公斤。加之,案情重大,所以办理过程中,格外慎重,也特别认真。开庭前也做了充分扎实的准备,终于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案情在发表时适当作了一定处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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