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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当事人聘用老乡担任收银员却被偷147796元
更新时间:2018-06-14

我手里刚结束的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聘用老乡担任收银员却被偷147796元,公安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愤然提起民事诉讼,基层法院却认定是刑事案件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上诉中院后一审裁定被中院撤销,要求立案审理此案,现案件已审结,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147796元并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证据存在瑕疵及其他问题,让事情变得有点棘手。

办案总结:

1、穷尽救济手段。看起来简单的案件,法律人之间也会存在认知上巨大的偏差。

2、本案看似简单,遇到很多波折。

当事人大多法律意识薄弱,对于证据的理解,如证据的形式上、证据的完整、证据的保持原状…法官在庭审质证的时候对证据“承诺书”发难,有点棘手。

(1)、当事人将证据原件承诺书未妥善保管,无意之间在空白处写下与本案无关联的数字,庭审时费了一番口舌。

(2)、债权凭证上没有写明原告的姓名,只写了挪用商场147796元,但原告仅是百货商场股东之一,且只占20%,如何能够认定原告有资格要这笔钱?

为此,庭前让原告补充提交了退股的证明书,证明原告因为用人不察,导致损失去,该损失折算为退股款项。加上商城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最终这个问题pass。

3、县城法院的派出法庭往往十分偏远,多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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