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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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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8-06-12

【案情分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9日,位于XX地方的一组仓库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王某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1-2楼之间的钢筋,引燃何刚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财产损失为173528.94元。该厂房是陈某从案外人苏某购买的,陈某将其租赁给何某后,何某的妻子肖某又将其转租给翔菲公司。该厂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38823.16元;肖某、何某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7352.89元;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7352.89元。

【律师点评】

胡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重点主要是针对翔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民事责任问题的依据。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是王某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1-2楼之间的钢筋,引燃何刚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因此王某的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1-2楼之间的钢筋时导致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据此王某应对侵权行为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肖某、何某租赁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进行转租,作为厂房的实际管理人,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注意义务,防止消防事故的发生,因此肖某、何某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购买厂房后,未确保厂房的消防验收是否合格,

也未做好厂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即进行出租,故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程。法院判决三方各承担80%、10%、10%的责任,也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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