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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邱xx离婚并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8-06-09

胡xx与邱xx离婚并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邱xx)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邱xx,女 。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胡xx,男。

答辩人邱xx就被答辩人胡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相恋,答辩人一心一意和被答辩人喜结连理,按照习俗与被答辩人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

婚后有争吵、矛盾、冷战,但也是夫妻生活的小插曲,但更多的是温馨和快乐。现被答辩人不顾夫妻情义,无缘由的污蔑答辩人,提出离婚,使答辩人感到非常伤心和痛心。答辩人认为强扭的瓜不甜,也为了成全被答辩人,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 2017年农历正月初十典礼同居,并于 2017年2月 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出外打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可知:邱培培与胡豆豆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符合退彩礼的法定条件,不应退彩礼。

三、该彩礼也在婚后生活中消费完毕。

虽然婚前原告给付部分彩礼,但并非原告诉称的那么多,而且这些钱在结婚前后有较大部分用于购买衣服和结婚用品、办理典礼事宜,购置了大件家电等。答辩人为结婚而购置家电、衣物及床上用品等大额开销,是必然发生的,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婚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外出打工期间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也是支出的这笔钱,这些花销支出已将上述钱款花费的所剩无几,并且都是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花费,因此,答辩人不负返还的责任。

五、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答辩人支付给答辩人的上车礼、下车礼及三金也没有那么多。按当地风俗,这些属于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答辩人不应返还。

六、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既已形成法律婚,更是传统意义的二婚,这对于一个女孩来讲,在名誉上已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以后的婚恋和生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同情与保护。

综上,答辩人是以结婚为目的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恶意悔婚,存在重大过错,答辩人同意离婚,但被答辩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此致
xx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邱xx
2018
年x月xx日

法院全部支持代理人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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