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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售房屋引起纠纷
更新时间:2018-06-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顾小姐诉称:蔡女士和唐先生系夫妻关系,1994年8月2日生有一子唐小伙,2002年1月两人离婚 ,当时唐小伙还未成年,和母亲一起居住。2006年5月,蔡女士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名字是唐小伙,2011年3月30日,母亲蔡女士以唐小伙监护人的身份(出示了监护人公证书),和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蔡女士将涉案房屋以255万元出售给顾小姐,签约当日顾小姐支付定金135万元,2011年4月5日,蔡女士将房屋交付给顾小姐,并约定2011年8月10号前到当地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约定顾小姐将剩余房款120万元支付给蔡女士。签合同当天我支付蔡女士135万元,蔡女士以唐小伙名字给我出具收条,蔡女士按约把房屋钥匙交给了我,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然后就等蔡女士把房子过户给我。到了2011年8月10号一直未见蔡女士通知我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我主动找到蔡女士和唐小伙,要求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拒绝。于是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唐小伙和蔡女士协助我办理诉争房产过户登记;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小伙辩称:我母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处分我作为未成年人的房产,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顾小姐在买房之前没有询问我本人和我父亲唐先生,就签订合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我请求法院:1、确认蔡女士和顾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顾小姐腾退房屋并交还于我。

三、法院审理查明

唐小伙的父母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离婚,未成年的唐小伙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后母亲在2006年为唐小伙购买诉争房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唐小伙,其母亲蔡女士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在唐小伙16—18周岁的时候,蔡女士因为投资需要钱,就和顾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55万元。合同签订后,顾小姐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蔡女士135万元作为定金,蔡女士也将诉争房屋交付顾小姐使用至今,但在顾小姐向蔡女士唐小伙要求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唐小伙拒绝。遂顾小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1、判决生效七日内,唐小伙协助顾小姐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2、判决生效七日内,顾小姐向唐小伙支付剩余120万元购房款;

3、驳回唐小伙所有反诉请求

五、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律师认为:顾小姐在和蔡女士签订合同时,查看了蔡女士作为唐小伙监护人的公证书,有理由相信蔡女士有权代理唐小伙出售房屋,顾小姐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顾小姐是善意第三人,所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顾小姐和蔡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顾小姐和唐先生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约。因此,顾小姐在支付剩余房款后,有权要求蔡女士和唐小伙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法院判决时正确的。

其实本案的关键问题在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售房产后,在子女成年后,能否主张代理人和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蔡女士和顾小姐签订合同时,唐小伙才17岁,他对于买卖房屋这种特别大的事情,从其年龄或是日常生活管理度或是其理解预见行为后果来看,他都无权进行。因此唐小伙名下的房屋买卖可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蔡女士代理。

至于唐小伙称其母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唐小伙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与本案诉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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