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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8. 反抗同学殴打防卫过当致同学右背部开放性血气胸,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梁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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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主任律师
从业21年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蔡某某与吴某、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403民初168号)

【事实与理由】2015年417日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被告XX学校的学生唐某在学校教学楼三号楼的厕所后面的草地上玩耍时,被学生段某弄翻在地上。到当日10时许(第三节课间),唐某因刚才被段某欺负,怀恨在心,遂纠集原告、蔡某、方某、杜某等多名同学在学校草坪找到段某并对段某实施殴打(其中有一人持铁棍殴打段某)。段某的同学被告吴某看到这一情形后,上前想解救段某,他要求对方停手但对方并未理会,被告吴某随即跑回教室拿了一把剪刀并迅速返回,用剪刀对着与段某扭打在一起的原告的背部刺了一下,致原告受伤。

鉴定意见】 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背部创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下肺裂伤,并经手术切除部分肺组织,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原告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223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右肺破裂部分切除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

【处理结果】案发后,被告吴某的家属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30516.94元。2015420日,公安民警在斗门区XX学校将被告吴某抓获归案,于当日被监视居住。2016616日,被告吴某被逮捕归案。2016713日,本院作出(2016)粤04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616日起至2017414日止),该判决已于2016731日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为解救段某而将原告刺伤,被告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吴某作为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原告及被告吴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证明涉案剪刀是被告吴某在教室拿的,无足够证据证明是被告吴某向其他同学所借,被告XX学校亦未能有效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未尽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原告的总损失为115681.44元。本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新徽学校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吴某某、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损失27323.78元(刨除已垫付医疗费);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西埔XX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损失34704.43元。

垚众律师点评】被告吴某是未成年人,被告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剪刀是教室中的教具,被告新徽学校没有妥善管理具有危险性的教具,存在明显的过错,且事发时,被告新徽学校无老师在现场管理,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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