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由于拒绝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无效,那么乙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商业银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乙公司该块土地进行了查封,要求乙公司在该块划拨土地价值(扣除土地出让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