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7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2016年7月4日晚,被告人易某等人与被害人赵某等人在石门县街持枪聚众斗殴,被害人赵某首先朝易某连开两枪,易某还击时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以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同案犯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
本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过程中,本律师多次与对方律师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开庭时,本律师陈述了案发的原因,被害人遂先开枪,应当是有过错在先,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在民警到达后,主动承认系自己开枪所致,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全部被省高院采纳。2018年1月3日,该院以(2017)湘刑终526号判决,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7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易某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犯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