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桉木价格涨 毁约违信义
更新时间:2012-04-05

桉木价格涨 毁约违义
庞信祥律师


2010年11月11日,潘某与温某签订合同,购买她种植的1670亩桉木,并已支付第一期货款130多万元和定金30万元给温某。但自从今年桉木市场价格上涨后,温某为了牟取暴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阻止已依法办好采伐许可证的潘某继续采伐桉木。2011年6月2日,受潘某的委托,我代其向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温某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130多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1年7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法院还将再次开庭审理。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某某
被告:温某某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1日,被告将其拥有处置权和使用权的灵山县丰塘镇石陂村委会石陂林场的无田麓、妹麓、桂青麓、老班麓、凤凰麓、蕉根麓、桐油麓等山地上1670亩的桉树木卖给原告砍伐。原、被告在《桉树购销合同》上约定桉树总价款是333万元,同时约定,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砍伐证等相关手续,如果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能办理砍伐手续的,被告退还乙方定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违约金;砍伐过程中,因林木权属、采伐、运输木材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被告负责解决;被告保证原告采伐、运输木材在石陂村委会辖区内的18吨/车的车辆正常通行;如果被告违约造成原告不能砍伐,则按每亩2200元的价钱退钱给原告,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交了30万元定金,并支付了见证费5000元。
2010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修改为:原告支付130万元(含已付定金)给被告办理合浦信用社出具《桉树同意砍伐证明》手续(因被告的林木已被抵押给合浦县环城信用社),办理好砍伐证7天内原告支付36.5万元货款给被告,第一次正常砍伐累计至700亩时原告须支付余欠的166.5万元;如果原告支付10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未能出示该信用社的证明手续给灵山县林业局办理砍伐证的,被告须在三天内退还原告100万元,并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11月30日,原告支付了130万元(含已付定金3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仅出示到环城信用社同意办理900亩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手续,未能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到1670亩桉树的砍伐手续。原告凭信用社的函分期办理好56.6公顷折合849亩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界至范围,雇请4个工作队开展采伐工作。在采伐过程中,因被告没有处理好林地林权问题,当地村民多次阻挠原告运输桉树,致使原告在2011年3月5日至4月初无法正常采伐,被迫停工一个月,采伐的桉树被晒干,支付了大笔的工人进场和退场费用。随着桉树价格的上涨,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见利忘义,妄图解除合同,自行砍伐桉树牟取非法利益。原告采伐桉树仅有530亩时,被告声称原告已采伐桉树超过700亩,蛮不讲理地要求原告支付完所有桉树的货款才能继续采伐。2011年5月24日,被告雇请当地30多个地痞流氓,阻挠原告采伐桉树,强行将原告依法采伐的5车桉树拉去贵港市销售,非法收取桉树销售款40000多元。2011年5月27日,被告又派人强行将原告已砍倒在山上的桉树装运销售,被灵山县林业公安当场查获,现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166.5万元货款和定金后,被告又于2011年4月2日、4月11日和4月17日向原告预借了121000元货款。原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花费了243520元费用,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了交通运输赞助费7000元、林木介绍费20000元等费用。
2011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寄来《解除合同通知书》,妄图非法解除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对于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告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某
2011年6月2日



注:灵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6万多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目前正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3月2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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