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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入高墙,尽心辩护促改造
更新时间:2018-05-26

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系某某县人,因盗窃被判刑十一年。2017年11月26日晚18时30分左右,身为监督岗的胡某某因在一监区宿舍四楼服刑人员按照监狱规定在走廊集体背诵行为规范时发现服刑人员苗某违规带书,就将书收走并当场撕碎。后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厮打,苗某被胡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

2018年一月初,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律援助申请,遂指派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辉为胡某某辩护。在调查了解服刑人员胡某某家庭情况、庭前阅卷、赴某某监狱会见胡某某以及核实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2018年2月28日,万辉律师赶赴河南省某某监狱出庭参加诉讼。开庭之前,胡某某异常激动,拒不认罪,且认为自己仅仅是在苗某违规不服从管理后履行监督职责,虽然行为过激,但不认为自己是犯罪。辩护人万辉律师在征得法庭同意后,与胡某某单独沟通,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案件的由来、破坏监管秩序罪罪名的指控是否成立等问题,同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告诫他有错能改,安心改造,争取从轻处罚,胡某某慢慢地平静下来。庭审中,辩护人万辉律师指出,胡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其目前正在服刑改造期间,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从轻处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积怨,消弭对抗,在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的同时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基于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胡某某能够从轻判决。

2018年3月8日,某某县人民法院的对本案进行了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既让不服从监狱监管秩序的服刑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被告人和受害人也因此化解了矛盾。又让其他服刑人员受到了教育、警示,告诫其他服刑人员安心改造,争取减刑。在普法的同时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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