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平日主要负责送货。2008年5月,李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双方调解,肇事方赔偿了李某2万余元。李某后又申请了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李某已经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主张工伤赔偿,否则将得到双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只能到仲裁委解决问题。经律师的努力,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律师评析: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而工伤赔偿的依据则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不冲突。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属于对伤者的补偿,而非进行获利的行为,所以在一种维权方式的赔偿数额未达到实际标准时,可以用另一种维权方式来对此进行补充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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