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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主张被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债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5-20

成功为当事人主张被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债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邓某、彭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某建设公司,承包商业住宅项目。某建设公司与周某等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商业住宅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周某、邓某、彭某。周某、邓某、彭某向原告叶某出具了五张借条,周某向叶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叶某借款共计723万元。叶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偿还叶某借款人民币723万元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建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借条及收据看,叶某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某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某建设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周某、邓某、彭某认可用于项目工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某建设公司账户,某建设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的资料中也载明了叶某出借的部分借款。

三、律师点评


企业项目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字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项目工程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周某、邓某、彭某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款,视为代表项目部借款,而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故报告某建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因此败诉。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杜绝工程施工挂靠行为,切勿为了贪图挂靠费而将资质借给他人挂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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