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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张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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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从业10年

一【案情简述

2012年初被告人L某作为成都XXX投资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股东,指使员工伪造XXX公司印章,后L某及其他公司向Y某、S某等借款时,L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担保合同,所借款项未能按期偿还。2014年初,XXX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L某不再持有世银联公司股份,XXX公司重新刻制公司印章。此后,L某向S借款时,仍使用所伪造的印章签订担保合同。债务到期后,L某未能及时偿还,导致XXX公司承担相应债务。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卢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无异议;

2、本案中,被告人L某的伪造印章行为在股东身份、主观目的、使用伪造印章的用途均有别于一般的伪造印章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

3、被告人L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L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

5、被告人L某经营多家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卢某主持全局工作,同时,卢某有这些企业做基础后盾,在今后有能力归还涉案的借款;

、【裁判结果】

2017年3月15日法院判被告人L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L某虽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L某的身份为该公司直接控制人并且对使用伪造公章所签订合同的效力也均予以认可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同类型犯罪而言均非常小。同时,L某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有能力归还欠款,因此,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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